海洋生态环境的协调立法模式研究
海洋生态环境污染范围广,具有连锁效应.针对这种现象,单纯的地方性立法已经远远不足以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必须建立区域性的协调立法模式,才能够真正起到防治的效果.然而,协调立法模式并非一蹴而就的,必须通过政府间的行政协议先行,逐步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商立法.总之,在海洋生态环境协调立法问题中,必须首先建立权威的立法协调机制,补充立法主体、立法内容以及立法程序的空白;其次,在实现海洋环境软法协调立法的基础上,尽快推进硬法的建设;最后,必须确认这种区域性协调立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合作处理机制有法可依。
海洋生态环境 协调立法模式 多样性统一 软法 硬法 法律效力
张积储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684-68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