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研究--域外经验与中国策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11部分有关“区域”部分的规定为国际社会勘探和开发区域海底资源提供了法律基础.区域海底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遗产,公约设立国际海底管理局,作为负责管制区域资源开采的主要行政机构.该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标准和规章逐渐建立和完善区域资源勘探和开采的法律制度.国内层面,从公约的内容以及管理局的会议决议可以看出,成员国在其国内也应当制定专项法律,以履行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以及配合管理局管制区域资源的开采活动.目前诸多国家已经开始这方面的立法,为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应当在对他国的海底资源勘探和开发立法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经验和教训,以资借鉴,开始并完善本国的相关专项立法.
区域海底资源 资源勘探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张梓太 沈灏
复旦大学,上海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695-703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