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析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本文在阐明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这一基本概念的内涵和意义的基础上,从历史发展和比较的角度具体分析了四项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前提性目的,只有确认和实现这一目的,才能保障后面规定的各项“间接目的”的实现.取消了上述目的,就失去了环境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根本区别与界限.“保障公众健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反映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与保障公众健康的密切关系,是环境法既区别于重在GDP增长的经济立法、又区别于作为保护人体健康权的民事立法的一个价值目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反映生态文明理念的价值目的,也是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色目的、新型目的.通过确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目的,表明我国环境法正在逐步实现从以防治污染为标志的环境保护法向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标志的生态法的历史性转变.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说明可持续发展观已经成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已经发展到可持续发展法的新阶段.

环境保护法 立法目的 生态文明 可持续发展

蔡守秋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704-713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