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司法在保障生态安全中的困境与突破

随着人类社会步入生态风险社会阶段,人们对生态安全的担忧和惶恐日渐增加.对于风险这种带有极大滞后性和隐蔽性特征、危及生态安全的环境问题,其最佳控制方式是遵循预防原则.所以,具有事后救济性的环境司法要保障生态安全,必须加强现有避免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方法,适度打破成规,突破传统的诉讼理念,发展新的方法,扩大审判的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变化引致的公众对环境司法制度的各种需要,环境诉讼预防机制正是环境司法对社会需要的回应.在缺乏生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背景下,构建环境诉讼预防机制需要在行为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先予执行制度、责任追究方式及环境诉讼基金制度上作出突破和创新.

生态安全 环境司法 环境诉讼 法律保障

陈学敏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武汉430024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732-73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