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域下环境权构建的思路刍议
生态法从生态本位观、生态系统观、生态责任观三个方面对环境权构建提出了新要求,相形之下当前环境权研究在反映生态本位、兼顾生态利益、生态主体表达上凸显了不足,生态法域下环境权构建必须解决主体、客体、责任表达问题,积极探索以“生态人”假设为基础、以生态整体利益为归宿、以环保团体为自然利益之代表、建立私法、社会法和公法共治的环境权构建思路.
环境权 生态利益 生态法 立法完善
陈志荣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739-742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