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共用物政府管理权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关系及其协调--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视角
公众共用物这一全新概念的提出顺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然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公众共用物悲剧现象,作为引导者和重大责任主体的政府,对公众共用物行使管理权时并未及时有效地保护公众共用物及其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生态文明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中要求政府生态化行使管理权保护公众共用物及其公众对共用物的使用权,因此协调公众共用物政府管理权和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成为必然,这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的蓝图.对于公众共用物政府管理权的限制主要可采取在立法层面对公众共用物的政府管理权进行明确规定,使公众共用物政府管理法制化,建立健全各项公众共用物政府管理的制度安排,使政府作出决策、执行命令都有规可循、有对章而为,公众共用物的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的措施。对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护与救济主要可采取政府应当提供保障机制使其有效进行,社会公众应树立环境民主的理念,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的措施。
公众共用物 政府管理权 使用权 生态文明
樊成 潘凤湘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752-757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