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预防性监管与救济性监管之间--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中的行政监管问题透析

兰州市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以来,社会各界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其给予密切关注.此次事件折射出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防范机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即我国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环境行政,尤其是执法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疲软”和“无效率”现象.为了更加有效地杜绝此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饮用水基本安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不断加强以预防为导向的执法监管的同时,也应注重救济导向的执法监管.

环境污染事件 行政监管 预防性监管 救济性监管 立法完善

郭武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780-783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