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的动物福利壁垒
2002年,在我国各地水产管理部门下令围剿食人鲳的时候,国际动物保护组织对处理食人鲳的方式进行了干预,要求中国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国际动物福利保护组织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与中国的水产品贸易.在国外立法中有的国家制定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制定的动物福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包括民事诉讼。动物福利立法应当完善法律责任,制定明确的、处罚力度适当的法律责任,使其起到有效的警告和预防的效果。行政责任要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悔过。此中罚款应该起到关键的作用,罚款的力度不能过低,那样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责令悔过就是可以要求虐待动物情节较轻的到动物收养所服务若干时间。
国际贸易 动物福利 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制度 法律责任 立法完善
康旭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796-799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