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国际法问题探讨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现有的约束机制包括WTO、CAFTA、GMS 经济合作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双边协定,主要的约束义务是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但面临强约束性专门合作机制缺失、能源产品的出口限制行为突出、能源服务准入障碍严重等现实问题,应当借鉴WTO“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相关经验,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构建强约束力的专门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能源贸易 国际合作 法律制度 中国 东盟国家
谭民 邱寅莹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西南林业大学,云南昆明 650224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902-90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