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生态保护的立法完善--从新《环境保护法》谈起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出于较为分裂、零散的状态,未能按照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思路对生态保护立法作出统一的指导.新《环境保护法》虽刚刚修改完成,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但是在仍然没有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这两大功能之间寻找到平衡,跛腿现象依然明显.完善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应先认识到新《环境保护法》留下的遗憾,并充分认识我国目前生态保护立法的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生态保护立法的模式,再搭建其基本框架,使得形成一套生态保护基本法与单行法、特定区域保护法以及生态保护标准统一协调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
环境保护法 生态保护 立法完善
汪鸿渐
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8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914-917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