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学对环境法的贡献及其局限性--一个学科交融的视角

环境法是法学、经济学、伦理学与科学的合成品,但科学是其主要驱动力.在影响环境法的科学中,生态学首当其冲.虽然生态学也处于迅速发展之中,但其对环境法学的影响也是清晰可见、在在多有.然而,生态学为环境法提供的科学基础是不牢固的.生态学是不成熟的学科,缺乏普遍的一般性规律,核心概念也没有得到统一的界定.而法律有着自身的一套运作系统和路径,生态学与环境法不可能是那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在生态化时代背景下,环境法需要与生态学更紧密地接触和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来应对环境危机.然而,环境法要尊重甚至遵从科学,但法律不是科学的崇拜者、朝圣者和追随者,环境法应当反思性地接受生态学.这些反思性机制包括建立公众与专家平等对话与沟通的公民科学论坛、滚动式再评估机制以及决策过程的公开与透明.

环境法 生态学 科学理性 法律理性 反思性接受 学科交融

汪再祥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0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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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