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惩罚及遏制的功能.当前我国补偿性赔偿、环境行政处罚及环境刑事责任机制等传统规制机制对环境侵权的规制无力,在环境侵权领域迫切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对具有主观恶性的环境侵权行为予以规制.而我国公民环境权理论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内立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吸收为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奠定了一定理论和实践基础.在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中应该尤其注重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协调.其主观条件认定要坚持客观标准与推定侵权人故意相结合的认定方法;其因果关系直接适用补偿性赔偿所确定的侵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赔付范围不仅包括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还应该覆盖环境侵权对受害人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损害的补偿.
环境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环境权理论
杨岳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中文
990-998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