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定范围的拓展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环节.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往往限定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从而难以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实行补救,也难以实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及公共环境利益的目标.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与损害赔偿社会化理论为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了理论支持.我国应在传统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基础上,将生态环境等自身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来保障环境损害的实现.

环境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制度 赔偿范围 权利保护

尹珊珊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006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2014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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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1002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