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城”集体土地的归属辨析--《宪法》第十条的一个重新解释

”城中村”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人市”均会引发”人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难题.从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格局、地权实施能力的差异化,以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考虑,《宪法》第十条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考虑到我国长期施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的限制与剥夺,因此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十条作出新的理解.这一解释不仅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而且还契合了城市化发展的目的,有助于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流转,服务于农民转为市民的进程.

农村集体土地 土地流转 农民市民化 法律解释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400031

国内会议

2013年中国土地学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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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79

2013-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