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市场上制假、售假等现象,我国政府对这些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丑恶现象也给予严厉打击,曝光、查封、没收、焚毁,然而多是扬汤止沸,收效未见显著,伪劣商品的霉菌难以扼杀,治乱行重典,对于那些伤天害理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得施之“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井非对所有的民事赔偿都适用,一般的商品瑕疵、侵权损害还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惩罚性赔偿也不都予以十倍的赔偿.而是实行法定赔偿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倍数予以惩罚性赔偿。为了保证“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实施,必须建立消费凭证制度,惩罚性赔偿金应由经营者承担,对于那些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除施之民事赔偿外,侵权人负有行政责任的,还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并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清扫伪劣假冒商品,净化中华市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改变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 假冒伪劣产品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权益保护
河山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湘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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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40
2014-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