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孕育与诞生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过程,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思想,“实施‘缺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清扫伪劣假冒商品,净化中华市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推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将惩罚性赔偿称为额外赔偿,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百分之一倍、三倍的额外赔偿金,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情形之一的,应当加倍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财产损产:一、提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厂名、产地的商品或者服务;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或者危害人体的化妆品;三、出售有时效的商品,不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与实际不符的;四、利用邮购、订购、预付货款、还本销售等形式欺骗、坑害消费者的;五、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次充好的;六、提供服务时采取欺诈手段多收费用的;七、出售商品计量不足克扣消费者的。

消费者 权益保护 赔偿性惩罚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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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