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收容审查制度--法律的视角

为严厉查禁越演越烈的嫖娼卖淫活动,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强制集中措施对卖淫嫖娼者进行矫正.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了收容教育的措施,作为劳动教养的补充.分析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审查制度与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冲突。指出了收容教育惩罚过重,违反罪罚相当的法治原则、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公安机关随意性、选择性执法、收容教育制度并未起到教育、挽救性交易(漂帽卖淫)人员的作用的弊端。

收容教养制度 卖淫嫖娼人员 收容审查制度 法律冲突

贾平

国内会议

中国第六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暨海峡两岸四地第三届医学人文教育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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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