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启用“出口退税抵减应纳税额”细目的建议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该制度执行了近20年没人提出异议,而在研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时却发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细目核算的内容是“出口退税”抵减“销售出口产品应纳的增值税额”和“内销产品应纳的增值税额”两大部分,本文通过生产企业没有内销业务的案例,来分析其会计核算产生“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内容。所以,建议启用“出口退税抵减应纳税额”替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使细目的名称与核算内容完全吻合.

生产企业 会计核算 出口退税 应纳税额

李斯进

福建省泉州市农房公司,福建泉州,362000

国内会议

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4年学术年会

上海

中文

1-9

2014-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