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自实施税制改革以来,有关增值税会计的问题一直是人们议论较多的话题.这除了因税收法规的不断变化而对会计产生的影响以外,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人们对增值税会计属性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上所存在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所致.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适当的修改,在此谨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以供参考:保留原有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但取消原来规定的各个专栏,明确其核算内容限于反映期初及本期应交增值税额、已纳税额及期末未交(多交)增值税等情况。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借方核算期初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核算本期抵扣、转出和结转应收出口退税等的进项税额,期末余客贰借余)反映期末结转应由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在流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其贷方核算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借方核算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数(含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相抵后期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之数额。本科目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在流动资产类科目中参照原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以别于“应收补贴款”科目,本科目借方核算按核定出口退税额自“待转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的应收出口退税款;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按照上述科目设置,将可以把增值税的整体业务运作过程核算反映清晰。同时也不会影响计算报税资料的收集。
增值税 会计信息 核算质量
徐楠
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车辆段
国内会议
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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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85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