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公务人员环境责任的减轻--以公务员抵抗权为视角
政府环境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责任不属于同一概念,社会公众将此二者混淆导致当前环保部门承受巨大的压力.环保法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环境责任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如何寻求配套制度是关键,公务员抵抗权制度恰好能够将环保部门行使环保职权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恰到好处.环境行政公务人员运用公务员抵抗权减轻自身的环境责任须明晰“明显违法”的概念、完善抵抗权适用程序以及构建相应的行政救济制度.环境行政公务人员环境责任的减轻并不是单纯地推脱环保部门对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所应当负担的责任,而是严格区分政府环境责任与环保部门的环境责任,以使环境行政公务人员勿用遭受文章开始所列举案例中的社会压力。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享有更多的行政权力,此时若能以公务员抵抗权辅助其职权的行使,那么环保部门才能真正强硬起来,运用法定职权监管、惩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从而有效缓解环境污染问题,向生态文明建设迈进一大步。
环境保护法 环境行政公务人员 抵抗权 环境责任 救济制度
陈继银 武洲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宿迁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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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