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探讨
首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应急系统化的全新认知,但仍存在不足.应当充分执行新修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报告制度,对不同类别突发环境事件针对性地应急和处置,支持环保主管部门监督事后的修复恢复,以及扩大环保主管部门在联动协调、指挥部署方面的权限.
环境保护法 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制度 立法完善
陈娟丽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9-32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