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想
新《环境法》自出台颁布以来,受到了各方的支持和肯定.在新《环境法》的第58条,首次以《环境法》条文的形式,将环境法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确定下来.但是在目前我国的环境行政和司法体制下,环境保护基本依赖政府行政,能否赋予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给与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适格原告地位,列入《环境法》的范围内,是应当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以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对国外先进制度经验的借鉴,总结了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及优势,针对我国司法困境,最后提出我国的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包括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地位的可行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设想,通过检察机关起诉、确定检察机关起诉的诉讼范围和调整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承担机制,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良性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 立法构想
杜宣逸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62-66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