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初步因果关系的成立要件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思,但是由于配套的诉讼规则尚未出台,很长一段时间内还需要借鉴传统环境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则.通过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原告举证初步因果关系中存在的困境进行了探究,介绍了因果关系推定说和举证责任倒置说的选择,并总结了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初步因果关系的成立要件,指出所谓量化“初步因果关系”中“初步”这一概念,并非真的能够将其量化,因为环境侵权案件虽然有其共性但也是千变万化,只是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可以参照的认定标准,会造成举证的无效率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等有损司法公信力的弊端。亦不能忽视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适当限定范围只是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权力,而非将司法裁量从无标准状态推入机械化窘境。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

黄业晞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500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83-86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