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
环境公益损害行为具有多因性、复合性、关联性特点.多数情况下,环境公益损害是污染者行为与政府行为竞合的结果.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应围绕“公众、污染者、政府及法官”四方主体展开形成新的诉讼构造.而我国现阶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使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追责机制之外,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提出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行政的补充,规定诉前通告宽限期,给予企业、政府纠错的机会,规定“勤勉执行”义务,督促政府部门积极作为,救济方式以禁止令为主,损害赔偿为辅,指出赋予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颁发禁止令的权力于理于法可行。赋予法院颁布禁止令的权力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制止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和继续。建议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持续存在将可能使生态环境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的案件,经申请人申请,法院认为必要的,颁布禁止令,由公安机关协助立即执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制度 生态保护 立法建议
梁春艳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23-127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