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探析--以环境公益诉权为视角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极大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原告起诉资格的规定方面.在我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当下,积极赋予各方主体以环境公益诉权应成为一种选择.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方面,应当赋予环境保护组织、公民个人、环境行政机关、检察院以及环境自身以环境公益诉权,更应当积极赋予各方主体以环境公益诉权,使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以便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治理贡献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起诉资格 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梁赛 楚道文

山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128-134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