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探析--以环境公益诉权为视角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有极大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原告起诉资格的规定方面.在我国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当下,积极赋予各方主体以环境公益诉权应成为一种选择.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方面,应当赋予环境保护组织、公民个人、环境行政机关、检察院以及环境自身以环境公益诉权,更应当积极赋予各方主体以环境公益诉权,使其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以便为我国环境问题的治理贡献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起诉资格 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梁赛 楚道文
山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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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4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