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公众社会评议制度

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不断地增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治理环境过程中也加强了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监督机制与方式的重视程度,环境信息公开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亦日趋重要.公众参与环境法实施过程应有法可依,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重要意义.基于社会评议在实用性上和前瞻性上存在不足,地方环保部门不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不透明,公开内容不及时等问题,应当建立严格的虚假信息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伪造环境信息的行为,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公开、透明、全面。其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也应完善公众社会评议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开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公众社会评议制度不仅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参与监督政府权力的实施,也促使政府执法部门接受第三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评议,对比得出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改善执法困境。事实上,公众社会评议制度可以为基层政府创新培训方式。尤其在每年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培训班上,可以采取利用依申请测试的模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效果。基层政府基于典型案例,通过发放建议书方式,提醒行政机构提升执法行政水平,降低因行政行为存有瑕疵时给依申请公开工作导致被动的局面。基层政府应系统规范总结便民利民等服务性做法,不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中服务指标占其中的分值,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前瞻性。

政府部门 环境信息公开 公众社会评议制度 立法完善

林正海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135-139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