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按日连续处罚之法律性质--一个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视角

为使排污者履行治污义务、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但囿于对按日连续处罚的解读依然沿用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范式,仅关注其具备的“处罚”结果而忽视其具有的执行罚“外观”,导致其对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性质界定仍存在不足之处.有鉴于此,应结合按日连续处罚所具备之过程性、多功能性,应以行政过程论为研究范式,分阶段根据具体类型分析按日连续处罚之法律性质.按日连续处罚作为一种新型行政活动形式,具有过程性和多功能性。因此,对其法律性质的解读不能简单沿用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范式,而应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将按日连续处罚视为一个行政过程,其适用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三个具体阶段。在此基础上,应重点探讨该行政过程所欲实现之功能而非对其做排他性的类型化分析。其中,第一阶段之行政处罚功能在于裁定按日计罚之数额依据,并惩罚排污者过往之违法行为;第二阶段之责令改正功能在于对排污者科以义务,责令其在合理限期内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改正违法排污;第三阶段则具体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为单纯的执行罚型,其功能仅在于督促排污者履行改正义务;其二为行政处罚兼执行罚型,其功能既在于督促改正义务履行,又包括对国王持续违法排污行为的惩戒。故对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应当分阶段并视具体情况分析之。

环境保护法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法律性质 行政过程论

刘佳奇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136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146-151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