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乡政府环境责任与经济责任的分离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乡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且规定了政府直接责任人员未能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如何能让乡政府的环境责任落到实处,不至于是一纸空文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乡政府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分离的角度来探讨乡政府环境责任,并分别从内部和外部提出对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分离,包括将乡政府的环境责任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中后,还要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将环境责任落实到政府官员个人主管后,还要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来为为当地村民提供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在乡政府内部将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分给不同的官员分管后,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由于分管环境保护的官员政绩考核与环境资源状况挂钩,可以遏制牺牲环境发展环境的状况发生。

环境保护法 乡政府 环境责任 经济责任

眀睿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3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179-182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