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条款有效实施的路径选择--以加拿大经验为借鉴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主要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举报人保护等方面.由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着事后参与、被动参与等诸多问题,因此,新《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条款的有效实施面临诸多障碍.加拿大为实现积极、有效的公众参与,其公众通过成立自治组织实现主动参与,借助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实现有为参与,全方位的公众行政与司法救济途径是确保有效公众参与的最后途径.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有效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条款可以选择以下路径:为了实现公众主动参与,应做到政府治理和公众自治良性互动;为了实现公众有效参与,可以通过专业性环保社会组织提高公众参与的可信度;为了保护公众对违法环境行为的举报权,应该举报法治化;我国应实行“民行刑三位一体”的环境公益诉讼,以确保公众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行为享有司法救济权的实现.
环境保护法 公众参与 权益保护 司法救济权 路径选择
王彬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25-231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