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家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司法审查是建设法治政府、弥补行政救济方式不足、切实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我国在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进行司法审查中,在司法理念、受案范围以及裁判方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从革新司法理念、明确和拓展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强化司法审查裁判方式适用的准确性等方面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完善.
政府部门 环境信息公开 司法审查 立法完善
王世进 卢奇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36-240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