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限期治理制度退出看我国环境执法手段的变革

限期治理制度作为一种末端控制手段,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制度产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虽然1989年的《环保法》和各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对该制度均有所规定,却仍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在实践中常常成为企业超标排污的“护身符”,从限期治理变为无期治理.随着社会发展背景的变化和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日趋严峻,新《环保法》取消了限期治理制度,通过执法手段的创新和丰富,运用责令改正,查封、扣押,按日处罚,限制生产,停产停业等实现末端控制、污染治理的目的,限期治理制度作为一种末端治理制度,对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导致在实践中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立法预期。在目前污染物排放已接近环境容量的情况下,新《环保法》确定了责令改正、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使得环境污染治理不再限期,保证多还旧账,不欠新账。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环保法》仍是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管理法,在环境执法中适当引入鼓励手段,将有助于促使排污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环境保护法 限期治理制度 执法手段 司法实践

辛欣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265-270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