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制度的正当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奖励是国家对提起公益诉讼并促使诉讼主要目的达到的私人原告给予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赞许和鼓励.该制度在经济学、管理心理学、伦理学、哲学和法学理论层面存在正当性,从我国的法律、经济和文化的具体情况来看存在必要性.私人原告只有在判决胜诉、善意调解和起到催化剂作用三种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授予奖励.该激励制度一方面是通过经济上的刺激,另一方面是通过社会的认可和赞扬来解决目前“无案可审”的局面,物质和精神奖励并行的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环境公益诉讼 私人原告 奖励制度 正当性
颜运秋 罗婷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71-275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