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定--以《环境保护法》为视角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型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环境保护法》虽然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了规定,但为了防止滥诉问题的产生,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进行了过多的限制,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启动立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进行扩充,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多元化,并根据二次分类标准确定诉权顺位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法律规范 立法解释
于露 张尤佳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辽宁沈阳110179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282-286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