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环境保护法》之“新”分析

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侵权救济的主导,物质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是传统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但随着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和国际理论的支持,对精神损害的人权保护救济就提上日程.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的潮流下,一直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范围,而在环境侵权领域一直是初尝探索.本文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发,研究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为我国环境侵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新的出口,指出虽是新法,但大部分的规定在以往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已经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面向这部新《环保法》时,不仅要对创设性的、以往未曾尝试的做法进行重点突破学习,更需以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为基础,结合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进行查漏补缺,更有针对性地学习、补充、消化环保法精神。

环境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规制

张璐 刘新民

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四川成都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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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40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