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与规则建构--以对“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突破为视角
司法解释对传统民事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规则的突破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现在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建构显得更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诉讼担当人角色,在立法已明确赋予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的前提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处于补充地位,只有在实体法对环境公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职能定位 诉讼担当人
张文松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274300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45-352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