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律体系中原子能灾害财政应急机制的构建--以福岛核事故财政应急工作为中心的考察
在福岛核事故的财政应急工作之中,基于风险预防与灾害应对的灾害财政体系经受了第一次重大考验.在法治的框架下,日本国的财政体系做出了及时灵敏的反应,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激励.这种反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基于财政健全主义的考量,对于核设施运行等高度危险设施的运行预提灾害准备金;基于财政法定主义的约束,对于核损害赔偿政府性基金介入的范围与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厘定;基于财政平等主义的要求,对于突然出现的财政资金缺口,以立法形式确定规费的补充路径.但是,由于事故的突发性与巨灾性,尽管日本的财政应急系统在法治框架下做出了最大程度的调整,其依旧面临着政府不作为与规费课征不正义的责难.财政工作的核心与皈依是人民的福社,也许这才是日本福岛核事故财政和应急工作给构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之中原子能灾害财政应急机制的最大启示。
环境法律体系 原子能灾害 财政应急机制 立法完善
张钰羚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65-369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