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与思考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具体规则,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困境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为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出保护公民公共环境权益的作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完善诉讼类型,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制定详细的配套细则,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成为一个具有操作性、实用性的制度,而不是仅仅流于纸面的法律条文。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定会愈发健全和完善,并成为促进我国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权益保护
钟萍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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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84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