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研究
基于某些自然环境要素的不可再生性,环境形势的发展正表现出一种趋势性、不可逆转性的状态.在经济发展的增速换挡、结构优化实现新常态的同时,资源环境要素的投入、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也应随之而改变,这就要求在制度的完善上有不同以往的质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结果的发生,我国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却尚显不足,本文从提高评价的公众参与度、扩大评价对象范围、明确评价审批体制、完善评价责任制度四个方面阐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将立法、重大决策同时列入评价对象的范围之内,使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范围更广阔,起到在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的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及严格责任方面,更应完善政府以及环保行政部门的审、批的责任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追责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仅凭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项制度,不足填补我国环境问题的巨大缺口,要实现碧水蓝天常在,还需各方的共同努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司法改革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窦溪萌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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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95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