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韩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司法审查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原告适格及受案范围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特点.而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质上属于程序法制度,因此司法审查也主要侧重于程序性审查,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否有瑕疵及这种瑕疵能否影响项目许可决定的效力等问题.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按照其瑕疵程度(即轻微或重大),对项目许可处分的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具有重大瑕疵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如未举行公听会等,将会影响项目许可处分的效力(无效或撤销)。而轻微瑕疵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一般不会影响项目许可处分的成立。至于程序瑕疵的程度即重大或轻微与否,则主要依据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诉讼 司法审查 法律程序 韩国

林宗浩

烟台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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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25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