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能否参与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取决于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批机关的程序行政行为.在法政策的层面,为了保障公众的行政程序权利,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的争议,应当例外地许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解释的层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的程序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具有实际影响,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受案范围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该程序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原告资格.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程序行政行为 可诉性
沈跃东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434-440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