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利害关系”:应该回归法律的司法解释--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评释
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法院以起诉人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由,裁定起诉人不是本案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司法解释中确立的概念,其判断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明确、权威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起诉难”的根本原因.对以预防性为本质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说,意味着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对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作用.然而,返归《行政诉讼法》本身进行体系化审视,无论是原法还是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都是贯彻“主观主义”的原告资格标准,而且远比“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简单明了.应该舍弃司法解释的模糊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诉讼案中,将起诉人主观上认为涉案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作为原告资格判断的根本条件,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起诉人的原告资格就确定无疑;起诉人是否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只能作为辅助性验证性参考,对“利害关系”等判断都应该通过实体审判确证,不能由法院单方面审查就否定原告资格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 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上利害关系理论 原告资格 司法解释
肖爱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长沙 410006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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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59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