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公共产品的政府法律责任

环境公共产品是指一切影响人类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环境物品以及环境服务.环境公共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环境利益的表现形式.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的构建与完善也是克服政府、市场失灵的客观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在环境公共产品领域,政府扮演着三种身份角色,即纯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准环境公共产品的合作者,环境公共产品的管理者.政府负有提供环境公共产品的宪法义务,公民享有政府提供环境公共产品的宪法权利.在民事法律领域,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具有承担环境公共产品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二是具有承担停止侵害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三是具有承担环境公共产品侵权赔偿的责任.其四,在刑事法律领域,环境公共产品是刑法所保护的一种法益,政府不可例外的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要从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的法律责任.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明确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以保障政府环境公共产品法律责任的落实.完善选人用人法律制度、环境公共产品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严格追究制度以及推行环境公共产品审计制度,以完善环境公共产品政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境公共产品损害赔偿制度,促使政府承担环境公共产品损害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将环境公共产品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扩大环境公共产品公益诉讼的主体,将政府纳入公益诉讼被告行列.

环境公共产品 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 法律责任

蔡先凤 李晶晶

宁波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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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19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