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基于生态秩序规范逻辑的环境正义路向解构

生态秩序关注的是一个群域组织、地域组织、政治国家乃至整个人类对关于生态、环境、资源组成规则和行为标准的采纳问题,其目的在于给予后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之间混乱不堪的关系以新的定位和结构模式的构造.环境正义所指向的则是某一秩序形态所能达到的价值预期与规范性关怀.基于此,根源于人类对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全面关系伦理审视的环境正义,凸显了人们对生态、环境、资源所涉利益与关系的价值时空的持续性超越,也是生态秩序型构的终极价值期待.在环境正义规范性关怀的宏大背景下,应确立符合时代发展与社会本位要求的生态秩序的应然与实然权利义务结构体系:义务本位的实然导向,权利本位的逻辑转型.环境正义的实现既需要根植于对社会性原因的关注,也需要通过法律控制的手段进行调整、规范与保障。质言之,在生态秩序的规范逻辑下,环境正义的实现理路应当包括:集体福祉超越市场逻辑的社会行为模式与法律规范模式的确立,以理性反思的秩序规范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继续发育与有效指引,以价值转轨的秩序结构促动环境正义的实现;国家环境治理模式的变革与法律控制,以政府惰性的摒弃主动重构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权利义务转向的公民行为规范与模式引导,以环境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推动环境正义的实现;环境运动与社会组织活动的合理实施,以公众参与的衍更方式倒逼环境正义的实现。

生态秩序 环境正义 权利义务 法律规制

董正爱 王璐璐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30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530-537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