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探析

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征,使得一般民事侵权救济制度不足以救助特殊情况下遭受环境污染的受害人,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由此产生.本文将基金的性质进行了准确定性,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的范畴.对基金的资金来源进行了论述,不仅包括国家财政拨款,还应包括环境刑事罚金、环境行政罚款、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发行环保福利彩票获得的资金.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采用行政依附式,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环境污染 社会救助基金 资金来源 管理机构

苏小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中文

580-583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