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私益融合下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的重新界定
环境法的综合性和跨法域性、环境侵权中“公益和私益、权利与权力、个人与社会”融合的特征需要怎样的环境诉讼机制去对接,才能更好的实现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是环境侵权诉讼机制构建中面临的实质性问题.本文从权利救济的视角重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提炼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梳理司法在修复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角色,重新审视和界定了传统“群体性诉讼”概念,认为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包括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并分析了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异同.
环境侵权 群体性诉讼 司法认定 权利救济
王翠敏
山东建筑大学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590-602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