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与民事责任
土壤污染的防治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相对应,由于污染污染源的多样性和混合性等致使土壤污染也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滞后性、不可逆转性、范围广泛性、后果严重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调整防治土壤的法律体系也是针对污染源和污染通道组成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的组合体.土壤防治法的法益是各部门法的宪法法益、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和刑法法益等法益的综合法益.综合法益决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法上具有自身的法律机制和救济方式.突出的是普通法的责任机制和环境法院的巡回审判司法制度.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独立性促使环境法域形成了比较法学法系论上的独立的法系——环境法系.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环境法上独立的民事责任的一种特别民事责任.突出表现为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建立超级基金和防治主体的扩大化,归责上的严格责任化、状态责任化以及溯及责任和无因责任等等.
环境法系 土壤污染 综合法益 民事责任
李求轶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713-720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