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减排谈判、欧盟碳排放交易新政与中国对策研究
鉴于国际民航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快速增长,国际民航组织正致力于通过市场导向措施来实现减排目标.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了第421/2014号条例,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所有来自或飞往欧洲经济区境外国家的航班均不受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约束.欧盟碳排放交易新政的出台与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的航空减排谈判紧密相关.鉴于国际航空减排谈判正面临着若干十分棘手的问题,恐难期望国际民航组织能在2016年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航空减排条约.为有效削减航空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中国应在国内与国际层面采取适当的对策,对于中国来说,即使国内航空公司短时间内无须参加欧盟的碳排放交易,而且在ICAO框架下也没有强制性减排义务,但航空业的主动减排无疑已经迫在眉睫。在国内层面,中国应主动采用市场导向措施来减少航空业的温室气体排放,2013年开始启动的地方性碳排放交易试点已经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国际层面,中国应加强与欧盟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广泛合作,逐步构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碳交易市场间的相互认可与连接机制,同时灵活处理航空减排谈判中的“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
航空企业 温室气体减排 碳排放交易 法律规制
刘勇 朱瑜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国计量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756-763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