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之法律路径--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

面对日趋严峻的地下水资源危机,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理应做出积极回应.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建成,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也已基本形成,该体系以多个单行法的集合为特征.但这种松散且目的各异的单行法立法导致了相关规则的分散性以及相互之间的重叠,并带来了管理的混乱和漏洞.同时在宪法层面缺乏对水资源权属的明确界定,导致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进而影响国家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因此,要通过法律路径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需从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及管理体制进行修正和完善.

地下水资源 法律保护 立法论 解释论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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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769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