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市雾霾防治的理念反思与制度重构--兼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从源头上看,工业燃煤、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土壤尘、生物质燃烧、外地输送等都是造成城市雾霾的原因,而雾霾真正的成因是不合理的经济发展观,这是雾霾产生的思想根源.“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这两个中心应该相互制衡,以实现“慢经济”,过环保的“慢生活”.产权制度不明晰与法律制度不健全是雾霾形成的制度原因,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在于实施,“徒法不能以自行”.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城市雾霾治理规定了针对性措施,然而,要缓解甚至治愈城市雾霾病,除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还得改革环境监管与执法体制,赋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城市雾霾 生态治理 法律规制 环境监管 执法体制

谭柏平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国内会议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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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855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