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比较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是目前应对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非常重要的措施.本文着重于分析中美两国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方面的比较.通过比较可知,我国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存在管理主体模糊,目标不够具体明确,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等问题.分析和借鉴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指出我国要想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取得进展,一是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二是要在法律上明确联防联控的行政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并且相互协调,展开分工与合作。定期召开会议,通过民主协商讨论、集中表决等形式通过雾霾治理协议;三是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具体目标。只有在具体目标指导下,才有明确的治理方向;四是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方法来防治大气污染,特别是要注重发挥市场的应有作用和功能。
大气污染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谢燕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910-913
2015-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